第一条 为加强农作物种苗管理,规范农作物种苗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农作物种苗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山东省种子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作物种苗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作物种苗,是指经由农作物籽粒种子或其他繁殖材料培育,生长到适宜定植状态的植株。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苗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生产经营
第四条 从事农作物种苗生产经营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生产经营许可证。